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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做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做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5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2月1日发布施行。这是在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法规,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强化全省婚姻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近几年来,我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违法婚姻逐年减少。但是必须看到,我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违法婚姻特别是早婚早育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如果对此不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这个《条例》,为解决新形势下婚姻登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治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宣传等部门不失时机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今年5月为全省学习宣传《条例》月。尔后应结合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深入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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