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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一律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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