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计划外生育费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收取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政府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对在市政府认定的60个边远山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户,只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证工本费6元(正副本合计)。
2.在其他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的农民申请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18元。
十一、婚姻证书工本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可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农民婚姻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统一使用精装本,每对9元。
十二、汽车维修管理费。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19)号令)作如下补充规定:凡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或合伙)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兴办的经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批准的站级(含站级)以下汽车维修企业,由区(县)交通局按其营业额的2.5‰征收汽车维修管理费,并取消上解市局部分。
十三、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含建筑工程审核、技术服务费。)对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1.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集体企业,在市区和特定地区以外进行建设工程,一律按工程预算的1‰征收建筑工程审核、技术服务费及许可证执照费;
2.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扶贫工程和农村的文教卫生、福利建筑以及农民个人建私宅,免收建设工程审核、技术服务及许可证执照费。
十四、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对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农民个人在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及特定地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临时占地建设免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在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及特定地区以外农村地区占地建设,按原规定标准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