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5.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核实的亏损企业,可以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6.乡镇企业管理费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收取、上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入库情况及其开支状况等核定预算,予以核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四、征地管理费(原称土地管理费),收取范围限定于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收取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建设用地单位。乡(镇)村建设用地项目属于占地,不属征地,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公路运输管理费。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85)16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农村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临时(一年内连续不超过4个月)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农(指大农业,下同)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公路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的0.7%征收。
六、集市(含交易市场)贸易管理费
1.农民进集市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市场管理费。
2.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修订为成交额的0.7%;
其他商品按成交额的1.5%收取市场管理费。
3.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市场管理费按其成交额的0.7%收取市场管理费。
4.工商部门不征收交易手续费。
5.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区县物价和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本着“收支相抵”的原则,从严制订。
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在市政府认定的60个边远山区乡(镇)从事商品零售、饮食服务、修理等微利便民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在本市其他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八、畜禽及畜产品防疫费、检疫费。取消市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从防疫收入中提取平衡调剂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