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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180号 1994年3月26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一条规定中,对于实行工资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因属于5个月的工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本着从宽从简原则,作为一次性特殊处理,可以分解所属各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补发工资总额÷5(所属月数)+原一个月工资总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
  对于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可比照实行工资改革单位对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不超过40元)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二条规定中对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已按市局1993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新税制以及新旧税制衔接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不再办理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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