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人
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1994]13号和鄂劳培[1994]54号文收悉。根据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分工的协调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工作分工以劳动部、人事部劳部发[1994]98号文件为准,即劳动部门负责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包括企业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为保持政策和工作的连贯性,对过去由劳动部门考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在这次工改中原则上应予以确认。
三、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正常工作,由劳动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调查研究与测算,其申报条件要注意与现行工资政策相衔接。同时,为了避免工人考核工作可能会对这次工改的影响,保持工改的平稳过渡,省劳动厅前段布置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考试时间,适当推迟到各地工改基本结束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