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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收取书刊市场管理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新闻出版局关于收取书刊市场管理费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4]88号 1994年4月9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新闻出版(文化)局:
  为了加强我省书刊市场的管理,维护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出版文化事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七届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书刊市场管理费的收取通知如下:
  一、收取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书刊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体书店(摊),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交纳书刊市场管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图书租赁点每月5元。
  (2)零售书店(摊)、邮亭每月10--30元。
  (3)二级批发书店每月300--800元。
  (4)凡进入各级书刊批发市场,经批准从事一次性批发的零售书店(摊)每月200--400元。
  (5)四川省新华书店、省外文书店、新华书店重庆发行所、成都市新华书店、重庆市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每月1000元。
  (6)其他市、地、州新华书店、自贡储运公司每月300--500元。
  (7)县级新华书店每月100--300元。
  (8)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州物价、财政会同新闻出版(文化)部门在省定幅度内核定。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华书店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减交或免交。
  三、收取办法
  (1)县(区)新华书店、零售书店(摊)、租书摊由县(区)新闻出版(文化)局收取,30%上交市、地、州新闻出版(文化)局(其中各市、地、州留20%,上交省新闻出版局10%);市、地、州新华书店由市、地、州新闻出版(文化)局收取,30%上交省新闻出版
  (2)邮亭由县(区)邮局收取,30%上交市、地、州邮局(其中市、地、州邮局留10%,上交省报刊发行局和省新闻出版局各10%,省新闻出版局应收部分由省报刊发行局代收转交)。
  (3)市、地、州级单位所属的二级批发书店由市、地、州新闻出版(文化)局收取,上交省新闻出版局20%。
  (4)省新华书店、省外文书店,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所属的二级批发书店由省新闻出版局收取。
  (5)书刊市场管理费每季度收取一次。各书刊经营单位应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管理费交到各主管的新闻出版(文化)局;各市、地、州应在当月30日前将应上交省局部分交到省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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