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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4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逾期不交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以其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并按现行规定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退税返还。
  对上述企业94年1—3月(税款所属)已缴纳入库并应退库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时办理返还退税;以后月份应退库返还的税款一般在税款缴纳入库的当日办理退库返还。
  (三)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以及原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不得减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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