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停止执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
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
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抵扣办法及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第
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