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
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沪税稽[1994]74号 1994年5月9日)
国税明电[94]35号和国税明电[94]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三、“销货清单”上需填明购货单位(全称),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纳税人登记号。
四、交与购货方一式二份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
五、“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二份交与购货方。如销货方需用三份以上“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清单”的,应在右上角注明用途。如:出门联,仓库记账联等。
六、“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不准作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
七、“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管理和发票管理相同,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由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直接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印明甲码和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任何印刷厂未经市税务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将按私自印制发票处理。各直属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分)局需严格按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