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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8日)废止(原因:被沪劳关发(95)26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力发[1994]19号 1994年5月16日)


  经市府同意,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4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95元。
  考虑到地区之间不同情况,对南汇、青浦、奉贤、金山、松江、崇明六县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来生活费发放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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