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许可证号;
(二)供血者的姓名和血型;
(三)血液品种及数量;
(四)采血日期;
(五)有效期;
(六)采血操作人员编号;
(七)血袋编号。
第十九条 生产血液制品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教学、科研用血、血浆和血液成分由市中心血站供给。
第二十条 采、供血单位必须确保临床医疗用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大批量用血时,应全力以赴保证抢救用血。
第四章 输血、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病人用血应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
推广成分输血,三级医院要达到80%以上,二级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要达到70%以上,并把成分输血的比例纳入医院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管理。
除臼体回输外,严格禁止临床直接输用他人胎盘血、产后血。禁止胎盘血分浆用于临床。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血库须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供血许可证》后,方可供血。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使用采、供血单位供给的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中心血库)名称和无许可证编号标志的血液。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因伤、病医疗用血时,享有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家庭储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直系亲属,因伤、病用血时,经市献血办公室审核批准,5年内由采血单位免费供给其献血量3倍的血液或付给与其献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5年内未用血的,以后用血由采血单位免费供给与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还血日期为参加家庭储血当日起4个月后为起点,4个月内用血时按其献血量还血。
第二十五条 血液和血液成分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及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者,授予无偿献血铜质奖章一枚;累计满1600毫升者,授予银质奖章一枚,同时申报中国红十字会授予荣誉会员光荣称号;累计满2400毫升者,授予金质奖章一枚;累计满3400毫升者,授予无偿献血奖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