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民义务献血及血液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4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抢救用血及血液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血、供血、输血和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血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制度。
第四条 我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凡居住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有献血义务。
提倡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红十字会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织和动员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做好公民义务献血、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血液管理工作,市献血办公室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血液管理、公民义务献血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公民义务献血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下达献血指标并督促落实;
(五)负责统一管理血源和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市血液管理和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男性20至50周岁,女性20至4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履行献血义务。
第九条 公民义务献血每年献血指标为单位在编实有人数的5%。大中专院校学生,凡符合献血条件者,在校学习期间应献血一次;驻淄部队的现役军人,凡符合献血条件者,在服兵役期间应献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