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
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
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
三、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