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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总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
(苏税一[1994]第072号 1994年7月26日)


扬州、南京、盐城、镇江市税务局,泰县、兴化、高邮、江都、东台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地质矿产部华东石油地质局,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企业(指非独立核算,下同)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资源税。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总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油井除外),应持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给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证。
  总公司所属具有原油、天然气产品销售权的企业,应持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注册登记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发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问题
  总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考虑到采油地区分布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及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对生产企业预征,年终由省税务局对核算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结算方法。具体预征、结算方法如下:
  1、总公司下属油井[以县(市)为单位]按当期开采原油商品量和天然气商品量,依核定的单位税额,向其油井所在地的县(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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