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五)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1.月工资收入301元至4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资收入401元至5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
3.月工资收入501元至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4.月工资收入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土地,按每亩1000元征集。
三、征集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按下列分工及时收缴:
1.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或者按季代收;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年一次或者二次代收;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一次性代收后于当年6月底交同级财政部门;
4.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代收后交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5.私营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企业代收后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土地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二)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国土部门征集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集资金要按月存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三)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计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一律以统计、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四)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由代征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
四、使用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的领导,各级代征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代征任务。代征部门可以按其不超过征集总额2%提取业务手续费。
(二)按照分级征集、分级集中使用的原则,合理分配防洪保安资金。中央和省属单位,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以及所属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归省所有,省和所在地市按比例分成使用,头3年,省和所在地市暂按3∶7分成安排。其余的防洪保安资金,归地、州、市、县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