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25日)废止

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湘政发[1994]31号 1994年8月3日)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外省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一、征集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集体(含乡镇企业)、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
  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
  3.城乡个体工商户;
  4.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5.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土地单位。
  (二)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下同);
  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工厂;
  3.修建高速公路和飞机场征地单位;
  4.残疾人,月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下同)在3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待业职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员。
  政策性亏损企业、特困企业和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二、征集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征集,其中以批发为主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8‰征集;旅游服务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二)工交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
  (三)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2‰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