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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民政福利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由个人承包的福利企业、由原非福利企业转办的各类福利企业、福利企业与非福利企业的联营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福利企业、由非福利参股的股份合作制福利企业、中外合资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企业,如果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返已征增值税税款。
  五、符合退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表式附后(编者注:略)],同时持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年检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福利企业证书”及当期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税务机关接到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必须对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残疾情况及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应给予办理退税手续。企业如未按税法规定准确足额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并应按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政福利企业不能提供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福利企业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受理退税手续后,应及时办理,除发现手续不齐外,必须在下一个增值税征收期开始前将退税手续办理完毕,经各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退还书”将已征税款全额退还给纳税企业。各税务机关返还税款后,应按季填写“上海市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审批汇总表”,在季度终了后十天内报市局税政一处汇总[表式附后(编者注:略)]。
  七、对福利生产企业退还增值税,是体现国家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扶持照顾政策,所退税款必须全额返还给福利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发现有截留、挪用应退税款的,税务部门应将截留、挪用部分的税款补征入库。
  八、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税政一(1994)102号文相应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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