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承办委托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证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公证书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徇情营私、泄露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审计重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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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项 目 │ 审 计 重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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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有无资产盘存制度,年终决算前对各类资产帐簿、│
│ │实物进行的清理、盘点,帐、物是否相符;2.全部资产是│
│ 资产实物量和价 │否入帐,有无帐外资产;3.是否有应收款项清算、回收不│
│ │及时,造成企业负担;4.流动资产的审查重点:(1)存货 │
│ 值量的真实性、 │成本是否高于市价,形成内亏、潜亏;(2)已形成的坏帐 │
│ │损失是否处理;(3)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推 │
│ 完整性 │销;(4)存货入帐基础及计价方法,前后是否一致。5.固 │
│ │定资产的审查重点:(1)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否按规定执 │
│ │行;(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投入生产使用,有无 │
│ │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的现象;(3)使用的折旧方法是否前 │
│ │后一致或人为降低折旧水平,形成虚假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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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建立负债清理的对帐制度,年终产决算前是否时进│
│ 负债的真实性 │行清理、对帐、清收工作;2.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否按规定│
│ │入帐;3.应付利息等预提费用的计提是否按规定标准进 │
│ │行;4.有无利用往来帐核算收、支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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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的真实性、│1、各类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2、费用的分摊标准、方│
│ │法是否合规;3、是否有应摊未摊或多提、多摊,造成盈 │
│合规性 │亏不实的现象;4、是否有转移性支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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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1、是否多计或少计收入,造成盈亏不实;2、结转销售或│
│ │营业成本是否遵照配比原则;3、销售及经营费用支出是 │
│实性、准确性 │否合法、合规;4、是否有转移收入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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