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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 乡镇、“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内容如下:
  (一)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以上各项审计重点见附表。
  第四条 各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须经内审机构审计鉴证。没有内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在鉴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委托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报告书15日内处理纠正,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对待。审计鉴证书由委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给年终决算报表报达单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可对各企业年终决算进行抽审。抽审前要向被抽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除国有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外,其余企业与税务分管范围同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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