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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

  (一)盈亏不实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达到5%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或社审负责人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
  (二)盈亏不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5-10%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社审负责人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三)盈亏不实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的,给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有关内审、社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撤销会计、审计等职称,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解聘、免职、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
  本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一律不得报销。罚款手续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由于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虽然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对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五)国家审计机关查出企业因盈亏不实而获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可以提出撤销建议,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每年7月1日
以后,发现企业上年决算未经内审或社审机构鉴证的,根据情节予以罚款。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承办委托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证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公证书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玩忽职守、徇情营私、泄露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审计重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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