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暂行规定
(合政[1994]84号 1994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盈亏真实性审计,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乡镇、“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内容如下:
(一)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销售及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以上各项审计重点见附表。
第四条 各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须经内审机构审计鉴证。没有内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在鉴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委托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报告书15日内处理纠正,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对待。审计鉴证书由委托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给年终决算报表报单。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可对各企业年终决算进行抽审。抽审前要向被抽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除国有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外,其余企业与税务分管范围同步管辖。
第七条 国家审计机关在抽审中发现企业有盈亏不实问题,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单位进行处罚。对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下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处罚权限的部门按程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