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邮寄申报的申请,经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十)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邮寄的纳税申报有误,应当在收到纳税申报表后填制《纳税申报审核处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调整原纳税申报表,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寄送税务机关。
(十一)凡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核准延期申报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存续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的期限内。
四、税款征收
(十三)凡负有纳税义务,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并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缴纳税款。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经济核算不完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采取查帐核实的方法征收其应纳税款。
(十四)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不同的经营情况分别确定:
1、查帐核实征收方式;
2、申报定率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4、查验征收方式。
(十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种的范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各区、县级税务机关可根据
《细则》第
三十二条规定和北京市税务局确定的委托代征的税种的范围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制发。
(十六)纳税人根据
《细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汇寄税款的,其纳税时间以汇寄税款发出时承寄单位的戳记为准,超过法定纳税期限汇寄税款,须将按规定应缴纳的滞纳金随应纳税款一并汇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汇寄的税款后,应及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并将完税凭证寄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