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本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时间,以北京市税务局公告为准。
  (二)根据《细则》十三条规定,凡在本市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专用凭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保管和使用有关凭证。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细则》十五条的规定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市级以上的新闻载体中声明作废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和核发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帐薄凭证管理

  (五)本市合伙经营或雇工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每月生产经营收入三万元以上或服务性收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个体工商业户应依法设置帐簿。其他个体工商业户,设置帐簿问题,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达到《细则》二十三条规定的保存期限的,除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检查需要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继续保存的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决定处理。
  (七)本市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纳税申报

  (八)凡依照《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应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邮寄申报的以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申报或报告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