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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税征[1994]27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通知的同时,一并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4年5月11日

  附: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贯彻实施,根据《征管法》、《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实施《征管法》和《细则》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税务登记

  (一)根据《规定》本市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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