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使用效益工资,可在年初开始预支使用,但应适当控制,年终结算。
5.每年按规定可使用的效益工资,由单位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分配方案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根据工作责任、工作技能、工作条件、工作强度和工作实绩确定工资分配。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其效益工资分配可适当高于单位职工效益工资的平均水平,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可享受较高的效益工资,但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7.工效挂钩单位的效益工资不作基本工资处理,调出本单位或离退休后均停止执行。
(五)工效挂钩的清算
1.工效挂钩单位每年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工效挂钩情况进行考核和清算(清算表附后(略)),在核定提取效益工资总额后,兑现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
2.计提效益工资办法:
可提取效益工资数=(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数-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核定的挂钩系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
实际提取效益工资数=可提效益工资数±其他(制约)指标增减数
3.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数,如出现大于经济效益净增数时,则提取效益工资数不能超过经济效益净增数。
4.工效挂钩单位每年按规定的挂钩系数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可计入成本或费用。
5.工效挂钩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的《上海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清算表》。各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若干问题
1.工效挂钩的期限,一般为2至3年。
2.确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和挂钩系数及工效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期间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在年底清算后,可对下一年的指标作适当调整,但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因国家和本市调整工资和新增加的津贴、补贴而增加的金额,可纳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4.工效挂钩单位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另行列支计算。
5.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应列入工资总额计划和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渠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计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6.需要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须在当年6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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