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总额的挂钩基数
1.工资总额挂钩基数的组成:
(1)基本工资,是各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和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5%比例核定的津贴(进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津贴总额均按工资构成45%核定)之和;
(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类工资性津贴、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物价补贴等;
(3)奖金,是各类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年终发给的一次性奖金、工资制度改革冲销四个月奖金后剩余的并入津贴内的原奖金额度;
(4)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加班加点工资;
(5)上一轮经批准进行工效挂钩发放的效益工资。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国家调整工资补发前年的掉尾工资、自行建立、提高和扩大范围的津贴和补贴、调出人员和自然减员的工资等;加上国家和本市调整工资和新增加的津贴、补贴当年翘尾的工资。
3.确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可全部计入成本或费用。
4.职工人数的核定,以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人员编制数为核定依据。职工人数超出人员编制数的,以人员编制数为基数,职工人数未达到规定人员编制数的,以上年年平均人数为基数。
5.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和职工人数,由区、县人事局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三)工效挂钩系数的确定
工效挂钩系数是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变动的比例系数。
1.工效挂钩系数一般控制在1:0.3至0.7之内,即经济效益每增加1%,工资总额相应增力0.3至0.7%。
2.对经济效益基数大于工资总额挂钩基数较多及当年效益增量较大的单位,挂钩系数可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1:l之内。
3.达不到核定的效益指标,按同等挂钩系数扣减工资总额,但扣减工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挂钩基数的20%。
4.工效挂钩系数,由市、区、县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四)效益工资的分配与控制
1.效益工资是工效挂钩单位在国家和本市统一安排增长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效益增长情况,按规定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
2.使用提取效益工资总额,应考虑以丰补歉,适当控制。市属单位每年使用效益工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区、县所属单位每年使用效益工资,由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
3.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在使用当年有结余的,可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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