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4]72号 1994年7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后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下同)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对本市原工效挂钩办法作了适当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工效挂钩单位的范围
(一)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具备一定条件,经费基本达到自给,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以收取管理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类事业性质的基金会不属此范围。
二、工效挂钩的办法
(一)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
工效挂钩的单位,应确定能与工资增长挂钩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有利于事业单位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反映事业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是工效挂钩的定量考核指标,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实现利税、实现利润、纯收入等经济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核定的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减去其中特殊增长或减少的因素后加以核定。少数单位由于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也可按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数确定,或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具体由进行工效挂钩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审定。
2.社会效益指标,是工效挂钩的定性、定量的考核制约指标,由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主管部门对工效挂钩单位在确定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应根据单位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社会效益、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可选择技术成果、科研水平、产品开发和更新、技术转让、教育经费投入、为社会服务的优劣等作为考核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
3.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进行复合挂钩的,其经济效益指标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
4.年底清算时,对完成了经济效益指标而没有完成社会效益、事业发展等原定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酌情降低工效挂钩系数,或扣减当年提取效益工资额度,直至停止使用,待以后达到原定目标时,再全部或部分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