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京税二[1994]47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发布的关于《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转发给你们,其中第
七条,关于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逾期缴纳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