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省与各县(市)、区分成比例。各县(市)、区1993年增值税基数由省返还到市,市如数返还给各县(市)、区,比基数增长部分,省与各县(市)、区对半分成(各占125个百分点)。对于1993年行政事业人员人均体制内分成财力在4000元以下的县(市),增值税比基数增长部分,五年内省不参加分成,全部留给县(市)。
3上划中央税收的返还办法。中央对地方上划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部分全额返还。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25系数确定。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的税收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收入递增包干”体制的处理。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各县(市)、区上交基数、递增率都要按原体制办法执行。如中央今后将我省原体制上交的递增部分返还,且省对我市也给予返还,则市对各县(市)、区亦将按省返还数如数返还。
5对几项收入实行专项分成办法。(1)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分成50%,各县(市)、区分成由过去的35%提高到50%;(2)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省分成30%,各县(市)、区分成70%;(3)资源税,1993年基数部分省不集中,比基数增长部分,省分成30%,各县(市)、区分成70%;(4)城建税,在改革实施细则未出台前,省暂不集中,细则出台后,市将按省规定,代省集中一部分新增城建税。
6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各县(市)、区负担外贸出口退税的20%。在负担20%的外贸出口退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1994年、1995年省对我市在10%范围内酌情给予的照顾,市对各县(市)、区将如数分配。
7对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县(市)适当补助。凡1993年行政事业人员人均体制内分成财力不足4000元的,由省补助(市转)到4000元,定额补贴,不进基数,一定五年。此项补助和县(市)分成财力,首先要保证教师和基层干部工资的发放。受补助的县(市)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控制支出,增强财政自给能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8统筹农业税灾减资金。为了保证农业受灾后农业税减征资金的兑现,从1994年起省财政将对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增收的农业税集中10%,专项用于农业税灾减。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严格按管理权限办事。要切实抓好财政收支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同时,要密切注意新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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