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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1994年8月9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58号文《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除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规定外,市对县(市)、区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以下原则办理:
  1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和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市对各县(市)、区相应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的划分和基数的确定以及税收的返还,原则上按省对市的办法执行,以利于建立合理规范的财政机制。
  2正确处理市与各县(市)、区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除落实中央、省“要从今后地方入增量中适当集中一些”等措施外,市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困难,不再出台其他集中地方财力的措施。
  3省确定的扶持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措施,如数落实到有关地区,以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共同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市确定到各县(市)、区。乡(镇)一级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市实行分税制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备案;如发现有重大违反上级规定行为的,有关地区要立即纠正。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1收入的划分。按1993年财政收入的新的财税体制及省确定的原则,分别确定上划中央收入、省与各县(市)、区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消费税的全额和增值税的75%部分上划中央,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作为省与各县(市)、区共享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基本上按现行收入范围确定,主要是所有金融保险系统(包括非银行系统各种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省属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省级收入等;各县(市)、区其他各项收入除专项分成以外,均作为各县(市)、区的固定收入。
  1993年各县(市)、区收入基数中,属于上划中央、省级收入的部分,待省对我市核定后,市再对各县(市)、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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