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治办综字[1994]第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在各地区、各部门自纠的基础上,经全区治理乱收费工作会议专题审议,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
公安、交通、旅游部门
1、临时居民身份证押金;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押金;
3、烟花爆竹封签费(取消盟市自定部分);
4、验枪费;
5、市内户口移居证工本费;
6、落户费(包括农转非及其“许可证”费);
7、户口管理费;
8、舞厅民警执勤费;
9、刻字业通知、介绍信工本费、手续费;
10、刻字业留印簿介绍信工本费、手续费;
11、印刷业登记簿;
12、醒酒室收费;
13、消防建筑审查(核)费;
14、消防增容费;
15、妇教所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收费;
16、暂住人口安全防范费;
17、保卫工作手册收费;
18、人口管理费;
19、违章肇事车辆管理费(含自行车、畜力车等);
20、强行出租本部门防火罩;
21、扣留证件保管费;
22、出租国自动变光器收费;
23、小型拖拉机检车、调修测试费;
24、个体机动车年检盖章手续费;
25、个体户营运抵押金;
26、大货代驾大客收费;
27、拖拉机代驾大客收费;
28、小四轮年检考试看车费;
29、小四轮年检考试租车费;
30、准驶证工本费;
31、平交道口收费;
32、《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复试费;
33、驾驶员培训中心资料包费;
34、个体司机盖章收费;
35、个体出租车开业审验费;
36、个体出租车司机安全考证费;
37、个体出租车停车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