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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治办综字[1994]第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在各地区、各部门自纠的基础上,经全区治理乱收费工作会议专题审议,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

  公安、交通、旅游部门
  1、临时居民身份证押金;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押金;
  3、烟花爆竹封签费(取消盟市自定部分);
  4、验枪费;
  5、市内户口移居证工本费;
  6、落户费(包括农转非及其“许可证”费);
  7、户口管理费;
  8、舞厅民警执勤费;
  9、刻字业通知、介绍信工本费、手续费;
  10、刻字业留印簿介绍信工本费、手续费;
  11、印刷业登记簿;
  12、醒酒室收费;
  13、消防建筑审查(核)费;
  14、消防增容费;
  15、妇教所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收费;
  16、暂住人口安全防范费;
  17、保卫工作手册收费;
  18、人口管理费;
  19、违章肇事车辆管理费(含自行车、畜力车等);
  20、强行出租本部门防火罩;
  21、扣留证件保管费;
  22、出租国自动变光器收费;
  23、小型拖拉机检车、调修测试费;
  24、个体机动车年检盖章手续费;
  25、个体户营运抵押金;
  26、大货代驾大客收费;
  27、拖拉机代驾大客收费;
  28、小四轮年检考试看车费;
  29、小四轮年检考试租车费;
  30、准驶证工本费;
  31、平交道口收费;
  32、《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复试费;
  33、驾驶员培训中心资料包费;
  34、个体司机盖章收费;
  35、个体出租车开业审验费;
  36、个体出租车司机安全考证费;
  37、个体出租车停车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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