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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
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0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执行。
  请你们按本通知规定,对今年以来我市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按规定应当免税而已征收的税款及时办理退库;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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