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关于大连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1992年9月5日,我市召开“开放大连市房地产市场新闻发布会”以来,在市政府提出的“放开市场、有偿使用、公平竞争、统一管理”的原则指导下,全市房地产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并以较快的发展势头逐年持续上升。但是,随着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突出的问题,有些是过去历史遗留,有些是重新揭示出来的。为更好地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严重流失,特制定本方案。
一、 清理、检查的范围
1、地域:
定于大连市城区四个行政辖区内,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2、时间界限:
1990年5月19日(即国务院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至1992年9月2日(即大政发[92]71号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发布之日)期间,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
凡在1992年9月2日以后,已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但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的;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应交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税)的。
3、内容:
追缴应交但未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税)。
清理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临建及占道设施。
清理、检查以行政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等隐形市场。
二、 清理、检查的重点及处理办法
1、从1992年9月2日至今,凡应交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一律追缴土地出让金。
2、凡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私自联建,后以商品房进行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均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3、凡未办理用地项目审批等手续及各类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除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外,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