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小学辍学问题的通知
(教基厅[1994]6号 1994年6月1日)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中小学生流失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初中学生流失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全省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成为发展和振兴我省经济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中小学生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读书无用论”对基础教育的冲击,致使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强迫子女提早退学做工、经商、学艺、务农;二是有些学生因为学习成绩差而又得不到关心辅导,或者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得不到及时帮助;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执法不严、措施不力,致使中小学生流失现象得不到有效制止,特别是对贫困山老区小学生学习生活,关心重视不够。为了严格执行《
义务教育法》,保证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现就解决中小学生流失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解决中小学生流失问题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今年6月底以前,对已流失的小学生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其全部返校。初中学生的流失率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4月,各乡镇要对中小学生流失情况进行清底,列出流失学生花名报县,并逐个采取针对性措施,动员返校。6月,各县(区)要对解决小学生流失问题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小学生仍有辍学的县、乡要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今后,凡小学辍学率超过1%、初中学生辍学率超过3%的县、乡,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负责人不得评为模范。
二、控制中小学生流失是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对迫使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它监护人,县、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学的,可根据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罚款500元至5000元;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童商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根据
劳动部等部委《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规定,每招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坚持不改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县或乡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凡未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不得进入乡(镇)企业做工,不得承包乡村生产项目,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