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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失效]

  对家庭收入较低,无力购买安居住宅的住房困难户,经有关部门审批,可安排租住腾退出来的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售安居住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家规定先征收,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出售安居住宅回收的资金,除归还各种借款外,有财政拨款投入的,也应归还,财政可将归还的资金继续投入“安居工程”。
  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核定和申报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平均年收入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无房户。中低收入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一)严格核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面积,属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属自住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标明的面积为准。计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城镇其他地方无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役的军人、户口在本城镇学校的学生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二)严格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购房申报登记程序。住房困难户属有单位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政府解困机构;住房困难户属中央和省属驻长沙市区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省直房改办申报;住房困难户属无单位居民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申请登记,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政府解困机构。各单位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名单上报前应张榜公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认购顺序,根据年度安居住宅建设计划,按照人均居住面积由小到大确定。
  八、“安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一)“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委负责,省房改办协助。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实施“安居工程”。全省“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下达。省建委负责检查、督促各地、州、市“安居工程”计划的实施。省房改办牵头制定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筹集、安居住宅分配与出售原则、购房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国土部门负责安居住宅建设用地的供给。
  (二)各地、州、市、县、镇及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安居工程”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安居工程”实行条块分工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实施“安居工程”的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没有完成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的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先分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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