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居住宅的建设
安居住宅的建设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居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平方米。在所批的安居住宅建设项目中,一经发现有超面积的,整个项目都不再作“安居工程”对待。
安居住宅由当地政府根据“安居工程”计划统一组织兴建,可采取指定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也可统一组织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居民兴建。各单位自建、联建、合建的符合“安居工程”条件的住宅可纳入安居住宅建设计划。居住在已进行危旧房改造区范围内的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承担危旧房改造任务或市政、建筑工程拆迁任务的开发单位予以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居住宅建设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
五、建设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
(一)安居住宅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安居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安居住宅建设,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给予酌情照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补偿费等所有专项收费和基金;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行政事业收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属经营性设施的,由经营者负担;属非经营性设施的,由政府或单位承担。
(三)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居住宅专项建设用地内建设的房屋(扣除该建设用地内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80%作为安居住宅,由政府组织出售;20%作为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建设安居住宅,享受建设安居住宅的扶持政策。
(五)个人、单位出资资助安居住宅建设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六、安居住宅的出售
安居住宅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委、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核定建设成本价格(其中管理费为国家规定的4项费用之和的1~3%),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按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出售的,价差部分由职工单位或个人负担。
购买安居住宅,免征一次性契税;减半收取有关规费。购买安居住宅要一次交清购房款。一次付清购房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额最多不超过全部房价款的70%,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购买的安居住宅产权确定和权益处分按房改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