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1994年6月27日 湘政发[1994]18号)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全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安居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安居住宅(安居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的住宅);
(二)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分配、出售安居住宅;
(三)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
二、“安居工程”的实施目标
从1994年开始,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0年基本达到住房小康目标。其阶段目标是:
1994年至1996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7年至1998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力争达到每户拥有一套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的住宅,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1平方米(其中城市达到9平方米、县城达到10.5平方米、建制镇达到12.5平方米)。
三、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的筹集
安居住宅建设资金要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安居住宅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合作建房资金;
(三)其他资金(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上述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吸收外资、捐献款、赞助资金、承担安居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垫付的资金等);
(四)向银行申请的建房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筹集的住房资金在保证存储单位和个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本地建设安居住宅的启动和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