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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7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
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9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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