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1992年6月1日以后划拨土地的危改小区和已征地的新住宅开发小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土地局追缴预定金,不按规定缴纳的,委托建设银行在发出通知15天后划扣。
3.新征土地开发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及各类开发区,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市土地管理局按基准地价(含市政建设费和“四源”费)的5-15%预先收取地价款定金,并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待规划方案审定后,其中商品房屋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宗地出让,预收定金冲减部分地价款。
六、凡利用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合建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无论是危房改造还是新征地开发,是独立项目还是已开发小区的一部分,原则上都要按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两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个别项目由于出让金额大,一次缴清有困难,经市领导批准的,在签订合同时,缴足40%出让金,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办理项目转正计划、开工、接用临时“四源”等手续。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须设定使用期限。其余60%地价款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在半年内缴清,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开发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与城近郊乡村,利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用地或农民的宅基地搞建设项目:
1.属于合建住宅的项目,按照合建双方协议分给乡里的住宅,凡是农民自用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四源”费、综合开发市政费等其它各税费必须交);乡里变相用于销售或出租的部分,要办理征地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或补交地价款,分给合建其它方的住宅由建设单位缴纳。
2.属于合建各类非住宅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缴纳。
八、远郊区、县政府土地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93年第6号令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季度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报出让宗地件数,出让面积、单位地价,向市财政、计划部门上报收缴土地价款的数额、使用等情况。以确保市政府对全市土地出让市场的宏观调控。
九、为了做好地价款的征收工作,各有关综合部门要结合本单位业务,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同时审查地价款是否已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项目转正计划、安排开工、资金划拨和开户等手续。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把关,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