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
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 1994年7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自1993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6号令)和《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年34号文件)以来,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地价款的征收。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6号令规定可依法办理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包括有偿使用的住宅开发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地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分散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地价款,一律不予减、免。按6号令规定,不实行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需由市土地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
二、规划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地价款中应包括“四源”费和综合开发市政费。市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四源”费、综合开发市政费的数额,事先应征求市计委和供源单位的意见,以保证足额征收。
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缴纳地价款。建筑面积的确定,以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计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转正时,发现建设规模与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不符,要先通知市房地产管理或市土地部门调整地价款,然后办理建设项目转正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面积,对地价款做最终调整。
四、对于已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凡出租、转让(包括出售商品房)、改变使用性质或与其它单位合建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必须按6号令规定先补办出让手续(6号令规定实行行政划拨的除外)。违反规定,由市土地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经营资金。
五、住宅开发小区(包括危旧房改造小区),在规划方案确定前,都要预先缴纳地价款定金。定金按以下办法收取:
1.北京市城近郊区破旧危房改造小区,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开发用地面积(扣除代征地)和不同地区类别,按5-50元/平方米收取地价款预定金,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发。待规划方案确定后,其中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办理宗地出让,预收定金冲减部分地价。对于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半年内不按规定缴纳预定金的,开发项目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