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
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
(税征字[1994]第349号 1994年7月21日)
为加强对我省进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争。我局研究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统一核发《安徽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由经营者持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望贵局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