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审核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审核,仍暂按市税务局、市民政局(87)市税二字第223号、(87)民生字第83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市民政局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包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独立投资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下同),由市民政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审核认定;区、县民政局(包括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下同)、街道、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由区、县民政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审核认定。
鉴于本市已完成对1993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因此,本通知下发后对已经审核认定的本市民政福利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增值税款的征、退办法
1、民政福利企业严格按规定足额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服务业”除外),逾期不缴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营业税申请书”(即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下同)。或“增值税税款退还申请书”(暂由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代用,下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营业税及增值税税款的退还手续。具体手续是:1994年应办理减免营业税及增值税退库返还的民政福利企业,应于1994年9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减免营业税申请书”或“增值税税款退还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分局税政科、主管税务所各留存一份,并于1994年10月底前返还申报企业一份。1995年减免营业税及增值税款退库返还的具体手续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