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五个文件的通知
(京税外[1994]237号)
各区、县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93)财会四字第44号、(93)财工字第4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四个文件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京财合[1993]13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凡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统一研究。
附:1.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
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略)
3.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