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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1994]54号)

  一、价格监审的具体品种范围和监审方式实行价格监审的种类范围限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国务院通知所列20个监审种类基础上,我省确定增加药品类,即对21个品种(类)实行价格监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视其对居民生活影响程度和价格管理现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主要是:通过调价备案制度和市场价格行情的收集、发布制度,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监测与引导,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对其中部分品种的提价行为,实施审核报批制度或采取临时性的限价措施,予以适度的行政干预。具体监审品种、控制办法和分管权限见附件一。
  各地、市、州、县(市)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省定监审品种的基础上,提出增加价格监审的具体品种,报当地政府批准实行。
  二、价格监审的权限划分与控制办法在附件一所列21个监审品种(类)中,除少部分属国家定价外,大部分价格已放开。为保证实行价格监审对市场物价的有效控制,现对价格监审的权限划分和控制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食盐、自来水、市内公共交通、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房租、药品、医疗费属于国家定价品种,价格调整时,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原规定的分管权限报批,并由下级物价部门按本通知规定,上报上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面粉、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等农产品实行差率与最高限价控制。差率由省物价局制定(另文下达),最高限价由各地、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收购价格和各流通环节的差率,安排当地不同时期的最高零售限价,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备案后,会同工商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三)猪肉、鸡蛋、牛奶价格水平的控制,由各地、市、州、县(市)物价局会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每月或每旬)公布市场指导价格或参考价的形式对市场物价进行引导。在市场波动较大、价格涨幅过高时,可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制订最高限价加以控制。市场指导价、参考价和必要时的最高限价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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