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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失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连同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的比例由乡人民政府商管理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通过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集体经济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村提留属于经济合作社所有,由管理区设专业会计代管。管理区按照资金权属设若干经济合作社账户,分户结算,不得改变资金权属关系。经济合作社账户应设立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个科目,各科目当年提取限额比例在预算方案内作出安排。
  村提留中的管理费用于经济合作社、管理区两级干部误工补贴和办公开支。
  村提留由乡经营管理站负责审计。
  乡统筹费属于乡全体农民所有,由乡经营管理站管理和核算,设立乡村办学、优抚、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六个科目,各科目当年提取限额比例除乡村办学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外,其余五项在预算方案内作出安排。
  乡统筹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八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集体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准平调、挪用到本社、本乡以外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每年年初由乡人民政府商管理区提出当年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终由管理区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义务工和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以以资代劳,但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因病或伤残,不能承担义务工和积累工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管理区同意,可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登记证制度。农民持证直接向管理区、乡人民政府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登记劳务出勤。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和调整,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方可执行。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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