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
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6号)
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
二条补充说明如下:
对用电单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峡基金,电力企业在12月30日前已作应收账款处理的,如电力企业未作应收账款账户处理的部分,从1994年1月1日起随电费回收后,并入电价内,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在1995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