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
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综[1994]第13号)
各市级主管局(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物委,浦东新区财税局、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治理乱收费的在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逐步把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文件转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4)5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现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廿一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场价局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应同时征求市农委的意见;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要设立收费项目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无市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申请。本市有关部门在草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凡涉及收费的,应事先征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意见。
第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明确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贯彻。凡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明确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