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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3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4]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利用配售黄金生产货物的单位,请将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以来的黄金配售计价单于6月30日以前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金银配售单位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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