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高级工的培训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高级工培训单位进行。
第八条 外地(市)的单位(或个人)来本市办学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原所在地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有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后方可办学。
第九条 凡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许可证核定的工种、等级和岗位进行招生。
第十条 技术等级培训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进行,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出具有关证书和证明,填写《学员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
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可凭个人身份证,填写《学员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认真审查学员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材料,统一填写《学员简明登记表》,报批准办学的劳动部门备案。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培训单位得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交纳规定的培训费。培训费的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工种以及实际消耗提出,经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或个人)申请到当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市(县)劳动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令补办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停止培训,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建立正常的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条件、质量和管理工作等。
第十六条 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培训单位,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培训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